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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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新政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1-02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详见附件一),于20191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将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详见附件二)的通知,20191月份起除了享受每月减除基本费用5000元、减除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减除其他扣除(我校为“在职养老金代扣”),还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支出2020年税务清缴时才能扣除)。

纳税人的填报方式有四种:①按照各地税务局公告的渠道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并填写;②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③填写电子信息表;④填写纸质信息表。我校将采取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目前手机上各大应用平台或商店已经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在手机应用平台或商店下载时请输入“个人所得税”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下载。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201911日起已经正式开放个税申报手机APP全部功能,各单位员工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软件填写、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另外,大家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及时了解最新税务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详见附件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详见附件四),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1.关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如果我校职工选择在扣缴单位(计划财务处为我校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请通过手机按上述方法下载个人所得税APP,于201916号前将个人相关扣除信息填写完毕。按照规定,完整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在20191月份发放工资时,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从收入额中扣除这一部分金额及其他的法定扣除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201916日前未按要求注册申报,在本月发放工资时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但纳税人可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为了做好新政实施工作,计划财务处定于201913日(周四)上午9:00在钟楼第二会议室举行业务咨询会,解读政策、指导申报,请各学院办公室主任、各单位综合岗人员参会,对新政有疑问的教职工也可参会咨询。

2.关于年终奖

根据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将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过渡三年。20191月,学校将发放各类奖金,届时计财处将年终奖统一适用年终奖税率。请各单位、各教职工准确测算年终奖金,合理安排发放事宜。

联系人:牛清霞、关慧芳

咨询电话:81349401

附件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

附件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年终奖).doc

附件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doc

计划财务处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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