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和省“双一流”建设相关要求,引领我省高质量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出台了《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8〕13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质量导向、因素分配、项目管理、注重绩效、鼓励创优”原则。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结合省属高校实际,主要考虑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物构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更不准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要求,各高校应结合本校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信息来源:湖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