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逐步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工作实质性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更好发挥预算评审对规范预算编报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的重要支撑作用。
该通知指出,预算评审工作要与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配合。各部门要抓紧启动预算评审的准备工作,着手建立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按照相关要求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逐步扩大评审范围,并尽快形成较为健全的预算评审机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评审结果的运用,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全面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水平。
通知明确,预算评审主要针对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拟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执行中拟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以及项目内容、绩效目标或支出总规模等发生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也要履行部门评审程序。部门申报的项目中拟纳入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性强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部评审范围。预算执行中拟追加预算的项目,财政部也要有选择地进行评审。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备选项目进入部门项目库。预算执行中拟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也要经过评审,纳入部门项目库后才能申报。财政部项目库中的项目遵循“先预算评审后安排预算”的原则,预算编制阶段,在部门已经开展评审的基础上,由财政部根据需要对拟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及具体额度。预算执行阶段,由财政部对部门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中拟安排预算的项目进行评审。
通知强调,预算评审的生命力在于结果的有效运用。各部门要在提高评审质量的基础上,强化预算评审结果的运用,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申报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要把预算评审的总体情况作为确定所属单位预算规模的参考因素之一,引导各单位如实申报项目和预算。财政部将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申报不实、预算审减率较高的部门,根据审减的额度直接扣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规模的参考依据。
根据通知,预算评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超过约定评审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相应扣减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委托费用。各部门委托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已有专项经费的,通过原渠道安排;未安排专项经费的,应从日常公用经费或部门机动经费中安排。
(信息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