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包括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和横向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学技术处负责结余经费统筹安排使用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管理。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账务管理。
3.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
4.科研项目所属单位(学院、中心、研究院所等)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组继续使用结余经费的科研发展基金立项申请(附件1),科学技术处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建立新项目账号;项目负责人按本细则之规定开支结余经费,并对结余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拨款,属国家所有;其结余经费不得开支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不得向外单位转拨结余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方式开支科研业务费。学校鼓励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科研平台基地的修缮、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科技成果的总结申报与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未核销的暂付款项尽快全部冲销完毕;并尽快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的结题验收评审意见、学校财务处出具的项目结余经费等证明材料,以及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等材料。
第七条 科技处按相关规定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在计划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全额结转为科研发展基金,建立新项目财务编号,原项目经费账号核销。原则上1个纵向项目申请建立1个科研发展基金账号。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规划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必须在结题后20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的经费上交学校。
第九条 纵向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平台建设维修费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临时聘用科研人员等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津贴,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合一,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第三章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横向项目结题管理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科〔2016〕7号)》第六章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使用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一是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成员的绩效奖励;二是通过代理记账服务方式继续从事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选择横向结余经费绩效奖励方式时,应向科技处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题证明、学校财务处提供的项目结余经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所属学院签章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绩效奖励分配表”(附件2),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提取结余经费4%的管理费上交学校,其余款税后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选择横向结余经费代理记账服务方式时,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科〔2016〕7号)》第六章结题管理、第七章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发展基金(自筹项目)申请书、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附件3)、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经学院(部)审核,科技处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学校提取1%的代理记账服务费,余款7个工作日内拨款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号。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装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费、学术交流费、资料费、差旅费、项目验收与成果申报费、劳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燃油费及租车费、办公用品等,其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招待费、燃油费、办公用品、租车费等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是对《武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6〕6号)和《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2016〕7号)的补充和细化,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校科【2017】2号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校科〔2017〕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