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内一流大学建设,规范学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统筹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鄂财教发〔2019〕89号)、《关于整合湖北省“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教函〔2018〕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1号)、《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8〕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通过中央财政拨款、省财政拨款或学校资金统筹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区、县)级专项资金和校内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高等教育专项债券资金、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双一流”建设专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专项、科学研究与开发资金等。
市(区、县)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基础设施改造、公共医疗卫生及其他教育补助专项等。
校内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自筹基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校内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分类归口管理
(一)一流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群、学科带头人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归口研究生院管理;
(二)科研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归口科学技术发展院管理;
(三)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人事处统一协调,其中,各类人才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经费划拨到人才所在学院、平台或所在团队,由所在学院、平台或团队负责人与个人协商使用,但由所在学院统一管理;
(四)教学平台、质量工程及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归口教务处管理;
(五)行政设备(含软件)及公共服务平台归口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六)图书(纸质与电子)资源、电子阅览室设施归口图书馆管理;
(七)信息化建设归口网络信息中心管理;
(八)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归口基建与维修处管理;
(九)国际交流经费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管理;
(十)高校思政专项建设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管理;
(十一)其他专项根据项目内容归口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库”建立、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对归口管理的部门项目申报文本的审核及本部门履职范围内项目文本的申报;负责专项项目文本的整合申报;根据轻重缓急需要,对项目排序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及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
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申报项目中要避免交叉重复项目、低效率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及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内项目立项。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二)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
(四)具备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五)按照规定需要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各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提交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评审,财务部门预算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三年项目支出规划,准备相关资料,如实、完整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内容包括:项目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的计划安排、绩效目标及指标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项目筛选,根据学校重点工作和轻重缓急需要,做好中央专项、省级专项、市(区、县)级专项和校内专项的划分,制定三年支出规划,提出项目排序建议意见,通过的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评审:财务部门负责按要求对各类项目进行预算评审,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储备,年度预算安排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库是对专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学校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申报制,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库”分两级按类别管理,学校“项目库”管理学校所有各类专项,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库”按类别管理所属专项项目,实现两级项目信息联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库”开放式管理,做好项目入库、调整、出库、归档等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资金有效性。
第十六条 项目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学校按要求统一制定统一项目申报文本;学校对不同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轻重缓急排序安排预算。
(二)择优安排的原则。根据学校财力,依照项目库中项目排序择优确定年度项目预算。
(三)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管理,每年度结束后根据前一个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以后年度进行修正,并增加一个年度的预算,如此逐期向后滚动,对项目库进行相应调整。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完成下一年度拟纳入预算的项目的遴选工作和新项目的入库工作。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年度结束后,学校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及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和立项的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资源、统筹安排,绩效引导、动态支持”的安排方式。统筹考虑现有建设项目,优化既有存量,考虑适当增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计划财务处向学校常委会会议汇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采取专题研究、现场督察等方式督促加快执行进度。
第十九条 增强专项资金预算严肃性。专项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招投标管理。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项申报文本所列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工资、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清理机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计划、项目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单位,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监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