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创新、敢于冒尖,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才能,贯彻落实《武汉工程大学“四个工大”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7)》(校党〔2014〕41号)文件精神,努力培养一批获得社会认可的拔尖创新人才,在全校学生中培育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工大精英学子,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特殊才华、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大精英学子”的奖项包括:“学术精英”、“就业精英”、“创新创业精英”、“品行精英”、“公益精英”、“管理精英”、“文艺精英”、“体育精英”、“网络精英”。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评定等级
第三条 申请“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除一年级以外的所有年级学生具有申请资格,“就业精英”在上届毕业生中评选。
2.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品德优良。评比期内未受党、团、行政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第四条 “工大精英学子”奖及奖学金设奖比例:
1.由学院评选学术精英、就业精英、创新创业精英奖,其中学术精英中获奖人数不超过评奖年级学生人数的8%,就业精英在上届毕业生年级中评选,获奖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人数的15%,创新创业精英获奖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人数的2%,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2.由学校评选十大“学术精英”、十大“创新创业精英”、十大“品行精英”、十大“公益精英”、十大“管理精英”、十大“文艺精英”、十大“体育精英”、十大“网络精英”,每项评选10~13人,总人数不超过110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学术精英、就业精英、创新创业精英”申报条件
1.“学术精英”申报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竞赛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术团队,开展学术研究。
2.“就业精英”申报条件
到国内外优秀企业就业;或考取公务员;或支持国家建设,深入基层就业,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选调生、应征入伍、大学生村官、农村新录教师等项目;或考取国家重点高校研究生。
3.“创新创业精英”申报条件
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得学校或学院表彰;加入学校或学院创业团队,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十大精英”申报条件
一、十大“学术精英”申报条件
1.被评为“学术精英”。
2.在国家级、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等重要赛事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一般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学校认定)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被SCI、EI、ISTP收录的;或专题调查报告为县级以上政府所采用者;或在出版社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或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的(须通过专家鉴定)。
二、十大“创新创业精英”申报条件
1.被评为“创新创业精英”。
2.在全国、湖北省“创青春”创业计划竞赛、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等重要赛事中获奖;或加入校级创业团队,并参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或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三、十大“品行精英”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一条)
1.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热爱集体,为人正直,品德高尚,在学生中深受好评。
2.乐于助人的典范,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获得校级及以上单位表彰。
四、十大“公益精英”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一条)
1.热爱公益事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2.在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五、十大“管理精英”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一条)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学生干部。
2.在其他社会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六、十大“文艺精英”申报条件(具备基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竞赛或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的。
2.文艺特长明显,积极参与学校、学院文艺活动、表现突出。
七、十大“体育精英”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邀请赛除外)中获得表彰。
2.在各项体育比赛中破省级以上记录(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3.在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八、十大“网络精英”申报条件
1.文明使用网络,倡导清朗网络。
2.掌握较强的网络技术,能运用新媒体等网络技术创新学习模式,取得良好效果;利用网络技术宣传推广学校,贡献突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工大精英学子每学年评定1次,由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各学院负责组织,每年9月份评比,10月中下旬表彰。学校组成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初审。其中“学术精英”、“就业精英”、“创新创业精英”按第四条规定的比例由各学院进行评审。十大“学术精英”、十大“创新创业精英”、十大“品行精英”、十大“公益精英”、十大“管理精英”、十大“文艺精英”、十大“体育精英”、十大“网络精英”由学院初审,每个项目推荐1名参加学校评审。学院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异议人反馈。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奖项终审。终审结束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 “工大精英”获奖学生名单经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十大“学术精英”等8个奖项发放奖学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工大精英”进行初审,接受学生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工大精英学子”,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经查实,追回所获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学校有关学生单项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