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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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重申公务卡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1-15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自《武汉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4]20号)发布后,全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办理各项公务业务逐渐熟悉和基本普及,为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务卡适用范围为学校所有预算经费,包含在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事业预算经费、代管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以及暂未纳入代理记账的横向科研经费。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差旅费(含住宿费、飞机票、火车票等)、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邮电费、实习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是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是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四是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等费用。

可以使用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捆绑公务卡支付的小额费用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各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周边商户消费时应合理选择具备刷卡条件和转账支付的场所。

四、各单位和个人因故在具备刷卡的场所和地域发生没有刷卡的公务支出,在报销时出具不能刷卡的书面说明,由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上传报销凭证及书面说明申请取消监控并办理支付,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未通过的,计划财务处通知报销人取回相关报销资料。

计划财务处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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