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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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年收入12万元个税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3-01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须知

1.请各有关单位于201634到计划财务处财务科(流芳校区西北区3号楼201室)领取人员名单、《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电子版,附件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版,附件4)、和委托代理书(电子版,附件5),同时通知相关教职工及时填报。

2.如不需补缴税款,请于2016324以部门或学院为单位将填列后的附件3(纸质版)、附件4(纸质版)上交财务。如需补缴税款,请在331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代理书)携带填列并盖章后的附件3(纸质版)、附件4(纸质版)和身份证到洪山区地税局申报缴纳。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截止法定时间331

3.年收入12万元个税申报作用:一是“统计汇总”,即是反映教职工年度个人收入和已缴纳税款情况,即使已足额缴纳税款也需要申报;二是“查漏补缺”,即在其他单位的各项个人所得(如同城多处收入),与学校的工资薪金所得相加在12万元以上的,除必须申报外,还要在汇总后重新计算是否足额缴纳,如未足额缴纳,还需补缴相应税款。因此,税务局提供的名单和收入情况仅作参考,学校每位教职工都需自行核算个人年度收入和纳税情况,核算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都需主动进行年收入12万元个税申报或补缴。

    二、填报说明

1.校内收入查询路径:计划财务处网站-查询服务-账务查询-网上查询系统-个人收入-教工年度收入汇总,“查询年份”选择2015年,“工资信息”和“我的工薪其他收入”都属于校内收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校内收入部分“教工年度收入汇总”的对应关系:

【年所得额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信息】应发数合计+【我的工薪其他收入】金额总计;

【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信息】税前工资合计+【我的工薪其他收入】金额总计-扣除基数3500/*12个月(外籍人员4800/*12个月)。

解释说明:3500/*12个月适用条件是2015年全年都取得了收入,并且每个月的【工资信息】税前工资+【我的工薪其他收入】金额均大于3500元。外籍人员扣除基数4800/*12个月则是2015年全年都取得了收入,并且每个月的【工资信息】税前工资+【我的工薪其他收入】金额均大于4800元。不满足此条件可向计划财务处财务科咨询计算方法。

【已缴(扣)税额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信息】税合计+【工资信息】年终奖税额合计+【我的工薪其他收入】本次扣税总计。

注:

1)教职工在学校取得的所有个人收入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且都已足额缴纳税款;

2)如个人仅在本单位有工资、薪金所得,则【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

3)校外收入部分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填列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所得项目】的1-11项中。

我校税务管理员:黄倜主任  联系电话:87398790

缴税地址:洪山区地税局(名都花园康家建材城旁)

计划财务处咨询电话:81340139

附件:1.人员名单(分单位集中领取)

      2.领取单位明细表附件2.领取单位明细表.xls

3.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附件3.扣缴个税证明单.doc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12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5.委托代理书附件5.委托代理书.doc

计划财务处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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