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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

来源: 日期:2019-06-03浏览次数: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积极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

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通知》明确了省级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授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处置。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通知》明确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事项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通知》明确了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持续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通知原文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行资发〔20197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高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资产配置程序,科学合理配置资产

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阶段,涉及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目标,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要求审核(批)后列入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配置管理权限。

二、管控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一)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

1.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初始对外投资的,总投资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总投资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追加对外投资的,总投资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优化资产出租流程,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一)单位资产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三年)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一定限额的资产出租管理权限。

(二)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的,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四、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一)各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各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情况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事项的,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外的单位,涉及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资产产权,以及货币性资产处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土地处置20亩(含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除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处置管理权限。

(四)单位有偿转让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研究制定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信息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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