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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教【2015】6号)

来源: 日期:2015-08-16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各类实习教学工作的扎实有序进行,在《武汉工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0911号)文件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中实习包括工程实训(含金工实习)、测绘实习、电工电子实习、认识实习(含地质实习)、专业实习(含生产实习、民俗采风)、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集中实习是指由指导教师统一集中安排并带队指导的实习;分散实习是指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灵活进行指导的实习。

一、实习经费预算及划拨

1.各学院、教学单位应于每年530日前按照培养方案编制下一自然年度的《××学院××年度实习教学经费计划表》(附件1)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核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列入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1130日前编制下一自然年度的《××学院××年度实习教学总体安排表》(附件2)报教务处。

2.各项实习经费预算标准为测绘实习30/生、电工电子实习60/生、工程实训(含金工实习)120/生;认识实习120/生,专业实习360/生(人文社科类专业)、480/生(理工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实习280/生(人文社科类专业)、320/生(理工艺术类专业),其中含毕业设计(论文)费100/生。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视情况逐渐提高各项实习经费预算标准。

3.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教务处结合各学院实习教学安排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外集中实习100%划拨,市内集中实习80%划拨,分散实习60%划拨”的原则,分次分批划拨当年实习经费。如预拨后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不一致,在下一次实习经费划拨中予以增减。

4.实习经费划拨后的余额部分,教务处可根据卓越计划、战略新兴产业计划等部分专业实习需求或野外实习、境外实习等特殊情况酌情予以补贴,或集中用于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执行情况检查等。

5.各学院根据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的实际安排,确定各实习项目的经费额度,按照实习经费支出范围和方式限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收回。

二、实习经费支出范围

1.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民俗采风景点门票、工业设计专业模特费等),实习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材料费、人员指导费等),教师为开展实习教学涉及的各项费用(含联系实习基地差旅费,指导实习期间差旅费和补助等)以及学校、学院(部)统一组织实习专项检查的差旅费。

2.校内外结合以及全部在校内开展的集中实习(含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实习费可用于统一购置实习材料费(限低值易耗品)、测试费、资料费(含毕业设计、论文查重费用)。另外可适当支付指导教师以外所聘请校内外指导人员的指导费、答辩费,但不得超出该次实习经费总额的25%,在实习经费中列支。

3.凡在市外集中安排的实习,原则上必须统一购买实习保险。由学校联系保险公司,实习指导教师统一说明,学生自愿自行购买。如未购买保险,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实习经费支出方式

1.实习经费支出的总体原则是“教师学生预先垫付,事后统一核报核补,不足部分学生承担”。即由实习指导教师事先用教师公务卡刷卡支付,或者学生预先垫付后,再根据实际开支予以报销或对学生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2.学生个人实习费用、实习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垫付的,实习结束后由各学院汇总学生名单,根据本细则确定补贴标准并统一造册,经学院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再进行报销。相关票据由学院统一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三年。

3.实习相关费用由学生预先垫付的,应由学生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成立经费管理小组,自主协商、安排各项经费收支事宜,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独自经手各项收支。各类实习结束后,实习经费核算必须经学生代表签字并在学院公示(见附件3)。

4.实习指导教师为开展实习教学涉及的各项费用由教师刷卡支付,事后统一核报,原则上不得由学生垫付。“教师刷卡支付”按《武汉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420号)执行,各类报销票据必须为正规合法票据,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5.应统一在校内集中进行的实习(含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经费应统一集中调配使用,原则上不平均发放给学生。

四、实习补贴标准

1.由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而相关费用由学生预先垫付,实习结束后考核合格的,按不低于该次实习经费生均划拨标准的60%予以补贴。学院采取分散实习方式的专业或部分学生,实习结束后考核合格的,按不低于该次生均实习经费划拨标准的80%予以补贴。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但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分散实习且考核合格的,按不高于该次生均实习经费划拨标准的40%予以补贴。

2.在市外集中实习的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与学生同行、同住,同一天往返。特殊原因需单独成行、住宿或中途返校的,要事先征得学院同意,但同一次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往返于校内和实习所在地不得超过2次(含联系实习基地)。市外实习指导教师交通费、住宿费按《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12号)执行,在实习经费中列支。

3.集中实习指导教师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市外100/天、市内60/天计算,以指导教师在市外指导实习的往返时间、市内(不含校内)现场指导的实际天数据实结算。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按200/人予以补贴,不再报销差旅费或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习指导教师上述补助在实习经费中列支。

4.与学生包车共同前往实习基地的,实习指导教师需提供往返实习地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便于核算补助。原则上实习教师不得自行驾车前往市外实习基地。

5.一名实习指导教师一次指导的实习人数,集中实习原则上应不少于20人,分散实习原则上不少于25人,方可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贴。指导教师集中安排学生在市内不同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指导人数可累计。

五、实习经费核报核补程序

1.实习完成后,学院组织实习指导教师按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填写《××学院××实习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公示表》(附件3),并附该次实习工作总结。该表在学院公示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一式两份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案,然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或发放学生补贴手续。

2.实习材料费、资料费须附所购置的物品清单,经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学院(部)领导签字后,按程序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3.实习指导费、答辩费等费用需报销的,应按计划财务处要求统一造表,经学院领导签字后一并按程序到计划财务处予以报销。

六、实习经费使用注意事项

1.实习指导教师在经费使用和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和本细则要求。如发现有不规范或弄虚作假行为者,学校将对其本人及所在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各学院和教学单位应统筹预算、安排好各项各次实习教学经费,负责经费使用的过程监管,并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确定学生实习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工作。

3.教务处将对学院(部)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作为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武汉工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0911号)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5】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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