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湖北省委办公厅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简政放权,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改进纵向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其中除设备费外,其余直接费用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学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自行调剂。
2.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项经费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的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4.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适时调整,标准按《武汉工程大学科研项目会议费、差旅费和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提出申请,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编制计划后集中(自行)采购;每年1月份和7月份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集中申报期。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与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方式完成采购。
6.完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科研人员出国深造或访学期间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外侨办 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22号)标准执行,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开支。
7.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后续科研的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其中劳务费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30%。学校鼓励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科技平台基地修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技成果申报与推广应用等,不设比例限制。
8.统筹安排项目间接费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开支分为学校管理费、学院(部)管理费、课题组间接费用,其分配的比例分别占总间接费用的20%、20%、60%。其中课题组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用于弥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可以用作课题组成员的绩效(现金)奖励;学校管理费、学院(部)管理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活动费。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9.科技人员面向企业、社会团体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横向科研活动,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由学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10.对于结题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中提取96%的比例,用于课题组成员的绩效(现金)奖励;剩余的4%经费补偿学校科技活动间接成本支出。
11.对于在研的横向项目,学校从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中提取20%的比例,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和课题组成员的绩效(现金)奖励。委托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12.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可纳入学校委托的代理记账公司专业服务。目前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1%管理费后转入代理记账服务;已经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后转入代理记账公司继续开展科技活动。
第四条 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13.学校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厅后补助项目的课题组成员给予一定奖励:直接提取后补助项目经费的60%,发放绩效(现金)奖励;剩余的20%经费补偿学校科技活动间接成本支出,20%经费划拨到学院(部)作为科研活动费。
14.学校历年来给予科技人员的科研奖励经费,比照本办法中横向结题项目绩效(现金)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附则
15.学校已出台文件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