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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武工大办发【2022】12号)

来源: 日期:2024-01-3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鄂办发〔2014〕1号)和《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开支政策问答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校友走访、大型庆典等事务性活动。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合作单位、兄弟院校的工作人员以及杰出校友和其他国内外来宾。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根据来宾职级、来校目的,按照“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方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规范有序。

(一)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及重要来宾来校出席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

(二)业务对口单位的来访交流,由校内对口联系单位(部门)负责接待,如需学校领导出席的,有关单位(部门)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及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三)各种重要学术活动和大型会议,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安排接待工作,并提前一周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接待计划,必要时可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接待工作。相关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宾接待,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的原则。对应邀来校的外宾,接待规格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接待标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邀请外宾计划管理。因公务外出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应当由学校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来校外宾的邀请,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按“一事一报”的原则申报审批,申请时必须明确接待开支额度、经费渠道。以学校名义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安排的接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接待单位(部门)应如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应如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时间、项目内容、费用明细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等。接待清单是费用报销的必备凭证之一。

第九条 严格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

(一)国内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一次接待用餐,早餐不超过50元/人·餐,中餐、晚餐不超过90元/人·餐(不含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二)外宾公务接待。参照执行《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标准。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一般在校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在外就餐。接待用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待。按规定应由对方单位或个人负担的,学校不得重复接待。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接待住宿安排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协议酒店,执行协议价格,原则上不得安排在五星级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访问调研的客人住宿费用,接待单位可根据客人的需要,主动帮助联系合适的住宿地点。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车辆;属各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同城公务活动接待行为。同城公务是指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的公务活动。在同城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安排盒饭、份饭或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市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推送);不得铺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超标准,更不得私客公待,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学校对外宾赠礼,应尽量选择具有湖北特色和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礼每人次不超过200元,也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五条 外宾来校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若外宾来校工作或学习一个月以上,应事先购买在华期间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各类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指标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年年初,学校根据省财政批复的年度财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分解指标到各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公务接待费支出要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支、核算。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审核报销,重点对人均接待标准、单张票据金额、预算开支渠道、限定支出指标等方面加强审核和监管。

第十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主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出具的邀请函(均要求原件)、付款方为武汉工程大学的财务票据、《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以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接待菜单等。

第十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费年度预算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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