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专项经费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人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博士科研项目资助基金和科研启动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启动费”)经费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学校于2008年下发了《武汉工程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校人[2008]62号),规定了有关经费使用的情况,随着近几年中央有关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人才政策的调整,文件中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要求。原文件中与现行财务制度相悖的条款不再适用,以最新的财务有关规定为准执行。
2、根据目前各类财务制度的精神,结合学校预算编制要求,现将科研启动费的使用范围作如下说明:
(1)科研启动费项目中不报销汽油费、一卡通充值票;不报销个人电话费;不报销公务接待费。
(2)科研启动费项目中一般不能发放学生补助薪酬。
(3)科研启动费项目中不报销设备购置费、设备和工程维修费。如项目负责人有使用需求,可根据预算调整程序先行办理预算调整,同时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新增资产预算计划,向基建与维修处提出维修改造计划,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科研启动费项目中不报销临时出国费用。如项目负责人有使用需求,应根据预算调整程序先行办理预算调整,同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临时出国审批手续,出国计划一般应在上一年度提出申请。
(5)科研启动费项目审批权限按《武汉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管理办法》(校财[2016]5号)有关规定执行。
(6)博士科研项目资助基金和科研启动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逐步推行按年度申请预算。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