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98号文《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计财处将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免征额和税率,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税法改革的主要变化:
1. 免征额调整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二、新旧个税税率对比
1、2018年10月1日前的个税税率表
2、2018年10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按年计征的新税率表
三、税率调整后纳税参考
计划财务处
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