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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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报销发票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1-15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自《武汉工程大学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6]7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176月和12月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各企事业单位使用和开具发票行为,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自20181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是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商品和劳务明细必须载明在增值税发票上,不再受理另附系统外打印的明细清单的发票。不受理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对应简称的发票。不受理简称和品名明显不符的不合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如下。自20181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食用盐,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食用盐”,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加工盐食用盐”。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加工盐”,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加工盐*食用盐”。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食用盐”或“*电子计算机*食用盐”的明显错误。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6]7号)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取得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此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为:一是因个人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报销时出具书面说明原因方可报销;二是财务决算期间(上年12月中旬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三是工程、设备购置项目因审计、验收等原因延迟结算。不属于特殊情况的发票在次年不予受理。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计划财务处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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