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计〔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财务专项检查情况,为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特对有关科研经费报销规定重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购买方名称必须为“武汉工程大学”的有效发票方可报销。科研经费当中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款项。
2.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文件精神,品名规格为“办公用品”或“文具”等发票在报销时必须附有加盖与发票专用章同单位印章的商品清单。
3.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合法的发票,经手人须登陆发票所在省市税务网站查询发票真伪。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对报销的发票的合法性和报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学校对借款实行一借一清。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5.科研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审核。一次借用和报销金额在3万元及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一次借用和报销金额在3~2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签字。一次借用和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及主管校长或校长签字。
未尽事宜,按各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财务处 科技处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