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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6号)

来源: 日期:2016-07-20浏览次数:

武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主要指学校教职员工,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在籍在校学生可参照工作人员执行。

公务活动指学校为完成办学目标任务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城区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武汉市远城区指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第四条  校内出差人员应遵守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如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审批严格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出差应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其余人员出差需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一)学校按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出差人员按照下表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岗位职级类别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管理岗位人员

二级(含)以上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三、四级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出差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级别与上述规定中不能完全对应的,按以下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照上表中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执行;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照上表中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其余人员按照上表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豪华旅游车(船),并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部级和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以及二级(含)以上职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额外补助。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相关规定。报销机票应出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因工作需要,确需要自驾车的,用车范围仅限于省内,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不报销出差期间的个人意外保险、车辆违章等各类赔款以及车辆维修费。省外公务出差不得自驾车。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管理二级(含)以上人员以及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的,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管理二级(含)以上人员以及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三、四级人员以及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武汉市350元,其他地区320元。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接收凭证不作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自驾车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交通费用,交通费接收凭证不作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应由学校承担的费用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城市的标准补助。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

未按本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明显偏低不合理的,只按合理的住宿天数和路途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计发对应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 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不得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依据相关凭据,按照级别所对应的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一)出差由亲友安排住宿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工地勘察、地质调查、环境检测、社会调查、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农户、其他单位的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预计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报销时依据对方出示的有效凭证;住在帐篷、学校自有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报销时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规定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三)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六条  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且无法从对方单位取得相关证明的,只报销出差路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外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经审批后,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且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相关批文,按照差旅费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但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或相关批文,自理费用按会议费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公务出差和省亲分别按照差旅费和探亲路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报销时,探亲回来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以及参加评审、验收或者调研会议,可按培训费相关规定支付讲课费等劳务费,按级别在公务接待费中报销所对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付了劳务费的,不得同时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教职工外派参加各级党校、团校、行政干部学院类学习培训,到常驻地所在城区以外挂职锻练的不计发补助;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长期驻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予以计发补助;师生开展实习实践,长期驻野外、基地或站点等开展活动,按《武汉工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细则》(校教〔20156号)文件执行。以上情形往返路途费用报销和补助计发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各种原因遗失车船票,能取得因公出差与到达时间以及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证明材料的,经所在单位审批人、证明人及经办人签字,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对虽能证明出差,但无法确认所乘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火车按硬座席位票价计算,轮船按四等舱位票价计算,长途汽车按普通车型票价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原则上只报销出差直线往返交通费,因绕道而多开支的交通费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在籍在校学生参与学校公务活动出差,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经费审批人、会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对票据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予以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科研经费中开支国内差旅费的出差活动区别于公务活动,按《武汉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校财20165号)办理审批,相关标准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校财〔2016〕6号 附件1.doc

附件2: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校财〔2016〕6号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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