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各类经费的审批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处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五条 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学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学校内部经办部门(含财务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类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六条 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八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应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济业务经办人、证明人在发票上签字,报销人、审批人在报销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纳入学校合同管理范围的经济业务的支出报销必须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作为财务支出报销的附件。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应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会议费用(指由学校自行举办的会议),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相关业务发票及公务卡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应提供盖有与收款单位发票上一致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税务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邀请校外专家(含外籍专家)来校讲学、邀请校友回校参加活动等事项,可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提供邀请函代替派出单位公函。
(四)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应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属于政府采购的维修、装修工程等费用,还应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如确认函等)。
(五)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应提供盖有与收款单位发票上一致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六)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下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或评审人姓名、身份证号、技术职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活动项目名称等相关资料,并通过学校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录入并发放。
(七)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应提供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发放依据、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并通过学校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录入并发放。
(八)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事前审批决议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九)报销实习费,须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提供相应附件,并通过学校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录入并发放。
(十)报销差旅费按《武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十一)横向科研项目之间的划拨,须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科技处审批; 纵向科研项目向校外划拨需提供划拨原始依据(任务书、合作协议等)、收款收据或发票,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科技处审批;纵向科研项目校内划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十二)科研借票按规定程序办理;科研换票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十三)其他报销事项,均应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应提供加盖出票单位印章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经济业务经办人出具书面说明,且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由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审批方可作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八条 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检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除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