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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武工大财发【2021】6号)

来源: 日期:2024-01-30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受托管理经费等。学校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独立法人会计主体支出审批依据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除科研项目(课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支出审批人为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

1.根据经费支出事项,确定1名最终审批人。

2.各单位(部门)应确定1名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属于新增资产的还须有验收人验收签章。

3.各单位(部门)应将经费负责人的签字样式以纸质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人员有变更,应由单位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并重新报送纸质形式的签字样式。

4.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根据经费支出事项的不同,由相应审批人审批。

(1)事业经费和受托经费: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2)科研经费:当科研项目(课题)组由1人组成或由配偶、直系亲属组成时,项目负责人和其配偶、直系亲属发生的业务支出由所在单位(部门)其他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科发院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1.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年度预算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计划财务处根据校长签发的预算方案,将各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单位(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2.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各单位(部门)不得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1.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属财务“一支笔”原则约定的事项按“一支笔”原则执行。

2.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3.项目经费凭项目经费号报账,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一)教育事业经费的审批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是指为维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转,而必须持续支出的经费等,其支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由各经费负责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人员经费

(1)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在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对发放标准和变动情况进行审批,办理支付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经费由预算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发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由奖助学金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3.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指为落实学校某项发展建设任务,而按项目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建设类经费、教学与学科建设类经费、行政设备类经费(含网络建设类经费)、图书资料类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类经费以及其他专项建设经费等。

(1)人才建设类经费

人才建设类经费包括:教师进修费以及为引进或落实人才政策而安排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其具体支出审批规定如下:

教师进修费在预算额度内,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科研启动费在预算额度内,由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相关单位(部门)按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其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安家费、购房补贴等其他人才建设类经费的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2)教学与学科建设类经费

教学与学科建设类经费包括:各类课程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各类专业建设经费、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科群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在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其中,实验室建设经费包括为各类实验室建设所安排的设备购置经费、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土建水电维修改造经费等。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设备购置:属学校承担经费的,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批;属各单位(部门)或相关配套经费承担经费的,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会同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土建水电维修改造等配套工程:由基建维修部门会同经费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审批和支付手续。

(3)行政设备类经费

属学校承担经费的,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批;属各单位(部门)或相关配套经费承担经费的,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会同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学校网络信息建设类经费参照行政设备类经费审批。

(4)图书资料类经费

经费支出由图书馆负责人审批。

(5)其他专项建设经费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其他专项建设经费的支出,在学校安排的预算额度内,由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4.基本建设经费(含有关规费,下同)

基本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

工程进度款由基建与维修处依据合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如有工程变更或超合同支付价款的,需提供按规定经审批后的材料),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费支出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人审批。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

工程竣工结算由基建与维修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计意见书》及合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经费支出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人审批。

(3)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款审批。

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手续,才能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审批规定按照上述(1)、(2)规定执行。

实际拨付与使用过程中遵循学校及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5.住院费的借支审批按经费归口部门规定流程办理。其他日常业务的审批按相应文件要求执行,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没有列明的经济业务由业务负责单位(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

(二)预算调整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审批

1.校长办公会审批事项

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在年度预算收支总额1‰-5‰的追加或调整;超过年度预算总额1‰以上、5‰以内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事项

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收支总额5‰的追加或调整,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以上有关事项依据学校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三)受托管理经费的审批

受托管理经费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科研事业经费的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按“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和“财务一支笔”原则执行。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未下拨到项目组的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款、上缴国库款或财政专户款,由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  经费支出需事前审计的,按照学校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必须对各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应不予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上述规定所涉及的金额是指每次报账的发票金额总计,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支出审批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武汉工程大学关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校财〔201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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