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我校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科研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等具有竞争性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和子课题)。
第三条 学校教师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统一管理。没有在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武汉工程大学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岗位聘用与考核、评优、评先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四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约定执行,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领导科研、财务、人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研究生、档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学院、部、独立科研平台)是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进行初步审查、过程管理和协调服务,不得对外签订纵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为纵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配合科学技术发展院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组织要求,及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等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及政策宣讲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助科学技术发展院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必要时与科学技术发展院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编制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和申报工作。选题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应参考当年度申报指南中所列的资助类别、范围、鼓励、优先、重点或重大资助的方向或主题,确保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根据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材料规范完整、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协议应明确协作任务、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并按要求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项目申请书和书面协议等整套材料。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其他单位的科研项目时,应与对方约定经费比例及金额,保障学校和项目组的权益。
第十三条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并送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获批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组和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单个二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实施;校内多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遇到重大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院。
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或计算机软件登记等形式进行保护。因过失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纳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由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组成。
第二十条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预算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机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的情况下,直接经费中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及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的调剂权归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发生的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间接经费按当年进账间接经费进行分配,按经费开支分为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组间接费用,其分配比例分别占总间接经费的10%、20%、70%。
第二十四条 间接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科研活动相关费用,或设立科研发展创新基金,用于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工作。
(二)二级单位管理费由各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相关费用及科研(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三)项目组间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以及科学研究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必要的办公费、交通费、网络费、通讯费等费用。2021年8月5日后立项的项目间接经费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2021年8月5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可根据项目组的实际需要调增间接经费,调增后的间接经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并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包干制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当年进账经费进行一定比例的核定,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1)总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为5%;
(2)总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4%;
其中学校管理费和二级单位管理费分别占比40%和60%,主要用于学校和二级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科研活动相关费用及科研(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发展院、计划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项目预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计划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须按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费的支出审批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及各项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在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和调离时,应委托项目组内其他人负责该项目,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同意,方可办理经费转交手续。若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研究,又无项目执行的具体安排,且项目1年以上无进展,学校有权停止其使用科研经费或委托其他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三十一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必须在结题后3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统筹。
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后续科研的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其中劳务费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50%。学校鼓励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科技平台基地修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技成果申报与推广应用等,不设比例限制。结余经费不得开支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书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6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因项目主管部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项目如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学技术发展院和计划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相关纵向项目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科研失信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且未能取得项目主管部门书面谅解的,记入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各类新项目2-5 年的处罚。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完成归档、结题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查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归档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立项材料(申报书、立项批复书、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等)、执行过程文件(项目变更材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科技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验收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已出台文件中相关条文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原《武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6号)《武汉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