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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武工大科发【2022】1号)

来源: 日期:2024-01-3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加快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从国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退休、离休及调动工作人员转让其在职期间完成的、权属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退休、离休人员在同意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学校,并征得所在学院(部)同意,保证其所需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学校鼓励研发项目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科发院主要职责:审定、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经费用款进度计划;监管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免征增值税减免申报工作;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

第七条  计财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相关税费代扣代缴;协助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

第八条 国资处主要职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科研场地的装修;办理横向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  学院(部)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配合学校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项目结题(验收);自主使用项目经费;自行决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实验室的装修;自行决定结余经费用途;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武汉工程大学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和相关资料报所在学院(部)进行立项审核。

(一)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

(二)项目总经费在50-300万元之间,学院(部)需组织3-5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承担项目的能力与条件平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立项意见。

(三)项目总经费超过300万元,学院(部)需组织5-7名同行专家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专题汇报,对研发团队承担项目的能力与条件平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立项意见。

对拟同意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将《武汉工程大学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科发院备案。

第十三条  对到账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和到账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人文社科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申请设立子项目。原则上子项目数目不超过5个。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按项目负责人对待。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子项目立项审核表》(附件2), 经科发院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第一次开票或第一次到款前提出分账申请,已办理到款或开票的不能再申请分账。分账后,子项目负责人各自办理开票和到款手续。分账经费仅计入个人科研工作量。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技术合同(附件3)是委托方与武汉工程大学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横向项目合同;补充合同(附件4)是技术合同生效后由武汉工程大学与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签订的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拟订。

技术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研究计划及完成时间、外协单位、经费预算、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其所有权、项目形成成果的归属等;对于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自主使用经费(扣除学校管理费和税费)的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委托方有经费使用和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起草的项目技术合同书、学院(部)科研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武汉工程大学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交科发院。

科发院审核或委托法律服务中心审查技术合同,对于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科发院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加盖武汉工程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双方签章后,将技术合同原件1份交科发院备案。需要办理免税的项目需交技术合同书原件2份和复印件1份,其中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由科发院转呈武汉市税务局。

第十七条 需要外协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和科发院审核同意,按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科发院负责统一进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计划进度管理,以及项目负责人和研发团队成员、经费分配情况的计算机跟踪建档管理;并将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研发团队成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科发院负责整合校内科技资源,协调学校与委托方合作关系,帮助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二十条  科发院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监督与服务,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对于特殊情况下需更改研究研发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有关学院(部)审查签字后,报科发院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科发院和所属学院(部)反映,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科发院简要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的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发院,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证明》(附件5),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提供结题证明的项目,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责任承诺书》(附件6),且三年内委托方对该项目完成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作项目结题。

项目总经费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办理结题,需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证明》(附件5)或《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责任承诺书》(附件6)以及提供《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证明》(附件5)或《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责任承诺书》(附件6)表格中要求提交的相应项目执行过程材料,分项目整理归档后由科发院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题后申请科学评价和报奖。需科学评价、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结题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发院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科学评价,争取有关奖项。如有必要,科发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校内价值评估,对一些重大项目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计财处网上认领经费,并将项目到账通知单送科发院。

第二十五条  票据开具。计财处根据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具资金到账确认票据。

符合武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科发院统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认定手续;计财处统一申报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收取。计财处依据科发院开具的项目经费分配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除技术转让合同以外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照4%提取管理费;对于办理免税的项目,按照免税前应扣税额的10%提取退税管理费;对于办理代理记账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扣除税费、管理费后的实际剩余经费收取1%的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拨付。

    (一)普通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到账通知单到科发院办理入账分配手续。

    (二)代理记账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经费到账以及使用情况需要,第一次请款向科发院提交《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附件7)和《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附件4);从第二次请款开始,如果项目为一次性到账,只需要向科发院提交带有代理记账机构意见(签字)的《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附件7),如果项目是分期到账,第二次请款开始如涉及到第二次到账经费,按照第二次到账经费(除去学校管理费和税费)提交《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附件8)和带有代理记账机构意见(签字)的《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附件7),以此类推。经科发院审核批准,计财处依据请款报告拨付项目经费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或研发团队公司。

    除购买设备、科研条件建设等大额费用开支外,项目进度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次请款为到账金额的50%,原则上前一次使用率达80%以上,并完成相关代理记账手续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继续请款。

    第二十八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相关档案上交学校并提出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代理记账服务。学校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范围内招标选择确定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为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进行代理记账。科发院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附件9)。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费由学校支付,付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附件10)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

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11)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装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费、学术交流费、资料费、差旅费、项目验收与成果申报费、劳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燃油费及租车费、办公用品等。

横向代理记账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发票抬头)可以填写“个人姓名”或“武汉工程大学”;事业财务(发票抬头)必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

第三十二条  结余经费的分配使用。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发放科研劳务费等。也可参照《武汉工程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武工大科发〔2019〕1号)相关规定提取绩效奖励。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项目经费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则按第三十二条执行;

(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则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为合同规定的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审查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理。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科研人员可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国资处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武工大科发〔2021〕1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社会团体开展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学校将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对开展横向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横向科研进账将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三十七条  实行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学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负责人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年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是指导性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已出台文件中相关条文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原《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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