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财务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计划财务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以预算资金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湖北省省委和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职责。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湖北省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学校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细则;
将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连同预算申请上报至省财政厅,并根据省财政厅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组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校预算绩效自评工作;
设置学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实施学校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工作,出具部门自评结果;
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绩效监督和结果应用职责。
第七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管理制度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结果报送计划财务处;
配合完成省财政厅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
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含本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具体实施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的项目自评和整体绩效自评工作,出具自评结果;
配合完成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其他财政评价工作;
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投入制度、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预算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入制度和项目。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十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新出台制度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遵循谁提出制度和项目,谁负责评估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报请学校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制度、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代表意见等。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方式。
(二)制订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等。
(三)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四)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档案。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格式见附件2)。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省直专项支出;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审核、批复以及调整、应用等环节。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设置。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置应当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本条所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依据各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或职能部门、学院、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表是所设置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填报《项目申报表》时同时编报(格式和说明见附件4-1、4-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处应当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格式和说明见附件4-3、4-4);省财政厅审核需要时,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当提供《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4-5)。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置程序包括:
(一)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部门按照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提交计划财务处;根据计划财务处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
(二)计划财务处设置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处按要求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反馈、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并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6)。
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在批复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学校应当对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三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具体采取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三十一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集中对本部门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所有项目的《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见附件5),于8月10日前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分析,由计划财务处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计划财务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跟踪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并向学校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学校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所有省级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含部门预算项目、省直专项)、三级项目(含校内预算项目)、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省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见附件6-1)。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
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可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制度绩效评价可以不采取评分的方式,根据评价给出延续或终止的结论。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运用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第四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由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自行实施的,由各部门直接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计划财务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呈现形式。
(一)表格形式
以下情形以自评表形式呈现(见附件6-2、6-3):
1.工作运转类的项目自评;
2.金额小于1000万元(含)的一级项目自评;
3.项目支出总额小于1000万元(含)的部门整体绩效自评。
(二)文字形式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其他情形应当出具项目自评结果(见附件6-4)或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见附件6-5)。
绩效评价结果(文字形式)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学校管理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并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教育厅专项由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并自行上报省教育厅,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各部门(单位)部门整体绩效、基本支出绩效、项目支出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四十五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部门自评结果与本部门具体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对部门预算中二级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二级项目进行排序,将排序靠后的调整用于保障绩效好的项目。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整体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该单位预算控制数挂钩。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要求反馈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在收到财政评价结果通知后,将摘要版送学校主要校领导审签,根据校领导批示要求和财政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应当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1.对于常年性、延续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90(含)-100分),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80(含)-90分),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60(含)-80分),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项目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60分以下),下一年度取消该项目。
2.对于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同类项目资金。
(二)制度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结论为终止的,应当取消相关的项目;结论为延续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部门(单位)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下的,下一年度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部门(单位)预算控制数。
第五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扣减项目预算额度或取消项目预算、终止相关支出政策、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的,应当按规定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计划财务处应当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之前反馈给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
第五十二条 建立预算绩效、预算编制执行工作考核奖励惩罚机制,具体奖惩方案报学校研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时间和内容。计划财务处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各部门(单位)同步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二)公开的方式。计划财务处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并永久保留。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五十六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教育事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4〕1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