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1 号),支持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实现突破,加强一流学科建设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2〕79 号)、《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资金管理细则》(鄂财教发〔2023〕7 号)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部署和学校“十四五”规划建设目标,学校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为湖北省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建设周期为 2023—2025 年。
第三条 学校履行一流学科建设主体责任,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统筹和集中各项资金、资产和资源,建立多元化学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条 化工与制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境生态与生物工程学院、兴发矿业学院、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化工文献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单位具体承担建设任务。
第五条 学校遵循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研创新内在规律,聚焦高层次人才引育、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出等重点任务,依据教育部“双一流”建设学科监测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一流学科建设规划书(2023—2025 年)和年度目标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结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书内容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具体资金分配将结合年度目标任务书、学校财力状况、项目实施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 一流学科建设资金编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其中:纳入基本支出的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需作说明,必须用于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薪酬及直接经费;纳入项目支出的编入“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省级专项”一级项目下“学科建设补助项目”二级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并实行单独核算,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使用的,应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资金必须用于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一)教学科研平台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人才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等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研究能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联合培养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及进行科研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的年度任务书相关支出。
第九条 一流学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日常工资支出(人才引进和培养支出除外)、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平衡预算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省和学校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省财政厅拨付的一流学科建设资金不支持省属高校间全职人员流动。
第十条 学校依据《武汉工程大学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对一流学科建设资金进行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提升一流学科建设资金配置效率和使
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建设学科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时进行应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